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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格尔木燃气机组启动补偿费用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格尔木燃气机组启动补偿费用的函

2026-01-3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格尔木燃气机组启动补偿费用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关于青海油田格尔木300MW燃气电站启停费用补偿的请示》(石油青新能源〔202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单套联合循环机组(PG9171E型燃气轮机、空冷型燃气轮机发电机、双压型余热锅炉、双压凝气式汽轮机和空冷式汽轮机发电机)的冷态(启停时长>72小时)、温态(24小时<启停时长≤ 72小时)、热态(启停时长≤ 24小时)正常启动、调度备用后启动补偿费用分别为:20.5、15.9、14.3万元/次(含税)。冷、温态补偿费用由市场化用户按用电量分摊,热态补偿费用由新能源企业按上网电量分摊。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3〕95号)关于燃气机组启停调峰补偿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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